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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商标侵权的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原则,也可用来作为界定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参考。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
网络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张,其具备一般侵权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侵权行为的新形式,网络商标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新特点。
方法简单易行。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互联网上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不会受到空间、时间和其他物质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也无须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就能实施商标侵权。
侵权手段多样性。如上所述,网络环境之下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像域名商标侵权、网络链接商标侵权以及搜索商标侵权等都是传统商标侵权所没有出现过的形式。而随着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新的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形式必然会随之大量涌现,亟须相应法律法规紧跟现实发展及时对新的侵权形式作出规制。
主体不易查明。相比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网络商标侵权确定侵权主体非常不易。第一,网页变动更新频次较快,网上的信息随时可以删除,让商标侵权人防不及防。第二,即使确定了侵权人的页面,要搞清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又是十分困难。网站或网店标称的主体身份,极有可能是伪造、冒用其他经营者身份,或者标称的主体身份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
管辖地不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以及仓储地等”。也就是说,对于传统商标侵权,管辖地的确定原则规定得较为清楚明确。但对于网络商标侵权,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通过网站“公司简介”“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版权所有”等模块标称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难以判断侵权行为人,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目前在线取证工作主要依靠人工截屏、录像软件逐页打开违法网页URL取证,效率低下且程序烦琐。面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和海量的违法线索,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同时,传统的截图、录屏的取证方式所获取的证据,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就没有法律效力。由此,亟须突破“在线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技术,解决电子数据“易变、易改、不易固化呈现和归档”的缺陷。
后果更为严重。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更广,可以超越国界,可以跨越行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持续时间更长。并且对于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我们也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以确定访问(或者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由此,网络商标侵权对商标侵权人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