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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少分?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为夫妻关系的恶化是存在一个过程的,而不是发生在离婚之时;如果一方有预谋的转移财产的话,这个过程可能会更长。因此,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认定,即使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者较长一段时间,只要其是以自己多分割或者对方少分割财产为目的的,就可以对其隐藏、转移、变卖的财产,判决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即使在夫妻的其中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前提下导致的夫妻离婚,在离婚期间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并非是不分或者少分。但如果存在离婚期间,一方隐藏财产、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况,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情况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时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时,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可以去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