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规定相互间在一定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定。凡是参加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信守该国际条约的义务。
3、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的权利。司法豁免原则是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建立在国与国对等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利于各国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在驻在国顺利履行职务。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因此,任何国家的律师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而不能到外国法院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涉外民事诉讼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涉外民事案件在整个诉讼程序上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差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详细的规定了有关涉外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法院管辖权确定及文书的送达方式。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审理期限,但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指导思想,争取做到效率公正两不误。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若干意见》第195条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民事诉讼法》246条: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打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确定。
3、《民事诉讼法》247条: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
4、《民事诉讼法》248条: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